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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
2018-04-17 16:56:23 浏览次数:873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

建市函〔2017〕17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重点工程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了解各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情况、涉企保证金政策执行及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强化各类保证金日常监督检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和《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2701号),切实加强各类保证金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新设、增加保证金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重点工程局要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报送工作联系表》,于2017年7月21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如实统计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分别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办法制定情况统计表》(附件2),务必于2017年7月25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做好各类保证金清退工作

 

       目前已完成各类保证金清理退还工作的市、省直管县,要按原报表要求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退还情况统计表。未完成各类保证金清理退还的,要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并填写《各类保证金未完成清理退还项目责任人统计表》(附件3)。

 

       四、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清退情况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协调本地区统计、清退工作,并将统计结果统一汇总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